山东省财政厅《关于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的通知》
发布时间:2014-02-25 浏览次数:

各市财政局,省直有关部门:

  近日,财政部下发财金函〔2010〕101号文件,同意自2010年7月1日起给予我省中西部省份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政策。为充分利用好中央财政贴息政策,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,促进就业再就业,现就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  一、进一步发挥财政贴息资金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支持作用

  (一)对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。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(以下简称“经办金融机构”)对符合条件的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,其贷款利率可按国家规定,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。其中,微利项目贷款,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(包括上浮利率增加的利息)。

        (二)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。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,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%给予贴息,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。

  (三)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,不断提高担(四)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。对各市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%给予奖励,中央和省级各承二、积极利用财政贴息政策,促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

  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,认真学习和执行相关政策规定,抓紧开展各项工作。一是落实好有关资金和政策,保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需要。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安排,及时补充担保基金,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管理,确保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。二是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和配合,齐心协力做好工作。已经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市,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实施力度,积极做好扩面发动工作;尚未开展此项工作的市,要积极向领导汇报争取,加大政策宣传,尽快开创工作新局面。三是请各市结合自身实际,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,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助推创业带动就业的积极作用。

   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